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遏制串通投标、资质挂靠等严重不良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州 市 监 察 局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
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遏制串通投标、资质挂靠等严重不良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1.完善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加快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认真落实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维护责任。充分利用建设行政监管各业务系统,实时记载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查实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利用率,方便招标人、投标人和主管部门查询使用。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 做好与省、市、县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2.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时,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文件中应当载明:招标人拒绝有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等情形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对年度综合考评好的企业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采用评分排名法进行资格预审的建筑工程,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分项。此外,建筑业企业年度综合考评为C类、D类的,不得申请加入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3.继续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档案查询工作。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做好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经查实有行贿记录的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取消或限制其一定时期进入本地区建筑市场,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扣除信誉分值等处理,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竞争秩序。建设单位应对是否同意其参与投标提出书面意见,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4.逐步推行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在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筑工程中适时引进“信用标”,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对应时间段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根据工程规模,信用分在总得分中按一定权重计取。采用信用标的建筑工程,同步取消设置投标人业绩计分项。
二、重视招标投标政策研究,创新监督管理机制
5.强化项目登记和初步发包方案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后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初始信息。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要科学编制初步发包方案,合理划分标段,有序组织招标,确保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安排的系统性、前瞻性、合理性,不得肢解发包。初步发包方案应在建筑工程首次招标前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6.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网上招投标。全面建立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库,增设资格预审文件网上下载和上传以及评标专家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等功能,使网上招投标覆盖所有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筑工程。继续完善网上招投标系统电子档案功能,逐步实现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书的电子归档。
7.不断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一是扩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办法的范围。除采用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同步推行资格后审办法外,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筑工程均应推行资格后审。二是全面推行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法。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等,招标人必须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下浮率指导范围,财政评审中心和工程业主在指导范围内共同商定具体下浮率。三是调整建筑装饰等工程招标投标办法。除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外,建筑装饰等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参与本工程施工标的投标。四是明确应急工程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以随机抽签或者其他公平简易方式确定中标人。
8.规范招标人对类似业绩的设定。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将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设置格式化,分类制定标准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人应按不高于招标标的70%的要求选定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业绩的条件。选定类似业绩时,对企业业绩只能按住建部“企业资质标准”中相应业绩类别、规模、范围进行;对项目负责人业绩只能按住建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中的标准和规模进行。一个项目最多只能设一个类似业绩。采用通用技术的一般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类似业绩要求。
9.完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一是增加预选承包商名录名额。通过适当降低预选承包商业绩标准、增加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申报考核竞争激烈的部分组别的名额等手段,扩充名录内企业数量,促进建筑市场良性竞争。二是加强履约评价和现场动态考核。落实建设单位对建筑企业履约进行评价的考核责任,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机构对工程现场的动态巡查,充实预选承包商评审的具体内容,提高评审工作的全面性和权威性。三是试行先评后抽法。针对仅用I组名录的项目竞争性不足的现状,试行先评后抽法。即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细则,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审,推荐出3名或3名以上评审总得分排序靠前的投标人。然后,以随机抽签方式从中确定排序,并按排序作中标候选人公示。四是扩大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实施范围。国有投资建筑工程招投标应同步执行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三、规范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10.落实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的法定责任人,要制定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落实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各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确保工程招标进场交易;强化项目合同动态监管,推行施工现场巡查考核。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和进度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要建立对各种违规行为的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规范建设单位的履职行为。
1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以招标代理业务承揽范围、代理合同及时备案、项目负责人资格管理、代理专职人员持卡挂牌上岗等为重点,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落实对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不得抬高或压低标底价、结算价,努力控制并减少“高估冒算”等异常情况。继续做好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工作,对招标控制价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或招标控制价存在虚高、过低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发现的问题依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予以通报。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和《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组织对中介机构的抽查和考核,并与信用评价、预选承包商评审紧密结合,健全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因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工作失误、差错等原因造成重大投诉或致使招标失败的,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限制该其一段时间内的从业资格。
12.发挥评标委员会作用,落实对评委的监管。招标投标重大评审事项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经评标委员会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评委同意的事项视为有效。如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评审。评标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由全体评委签名确认。各地应将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具体原因、评委评标分值、判定投标人废标的原因等情况与中标候选人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从职业操守、工作责任心、评标质量、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对评委开展信用考核,建立信用档案。对一些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准不够或显失公正的评委,通过劝退、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清退出专家库等方式处理,净化评委队伍,确保评标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
13.建立评标后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推选品行端正、业务精通的资深评委组建招标投标评估专家库,定期抽取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评标后评估。由评估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是否规范、评审意见是否公正科学合理等进行评判,对招投标纠纷处理、串标行为取证等提出专业性意见,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高评标质量。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邀请有代表性的人士,以监督员身份对招标投标全程进行监督和见证,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四、坚持工程建设综合治理,加强“两场联动”机制
14.加强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得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申报预选承包商的工程业绩。要重视将报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进行核对,发现有背离的条款,即予纠正,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要将工程合同备案情况作为建筑市场检查、工程现场监督的重要内容,循序跟踪,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工程合同备案率。要充分利用工程结算备案和建筑税收代征等信息,形成对建筑市场工程交易的闭合管理。
15.落实工程变更备案责任。各地应当按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从实际出发,在政府投资建筑工程中推行工程变更备案管理。要在进一步规范应急抢险变更现场签证和计量的同时,强化项目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的事前审核,严禁出现边设计边施工、先干后算、先变更后签证等行为。探索建立标底价、中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公开制度,同步公示工程量变更原因和备案程序执行情况,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更加公开透明。
16.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考核。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合同承诺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如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自更换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本市承接其他工程。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通过采用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加强管理人员在岗动态考核,打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17.加强建筑市场综合检查,落实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惩戒。各地应当根据法规法律和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统一检查内容和执法重点,统一检查用表和规范用语,提高建筑市场检查的综合效能和执法权威。要逐步将建筑市场检查结果和施工现场监督记录等整合形成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动态信用分值定期公布,最终与工程招标投标进行多形式的挂钩。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资质挂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严重不良行为。对违规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采取停止企业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取消个人执业资格等严厉惩戒措施。
五、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载体建设,优化管理工作机制
18.加强招标投标管理队伍建设。一要配强招投标监管机构管理力量。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业务素质,适应工作需要。二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工作研究。从实际出发,组织学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深入分析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紧急会商、妥善处置。三要组织对各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层级监督。加强协调配合,规范管理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招投标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19.强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与管理。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为契机,加大投入,明确办公、交易分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硬件设施。升级交易场所内外监控设施,增加网络安全装备,定期备份监控资料,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追溯。依托建设工程招投标数据库和内部局域网,对评标过程实行计算机管理,对工程交易提供实时信息查询。建立与公安网警的紧密联系,加强后台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以示范窗口服务创优为抓手,以ISO质量体系认证为保障,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办事须知和服务承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20.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建设。突出工程建设全程监管的重点,以“统一平台、信息共享、多方联动、综合管理”为原则,深度整合建设工程承发包监管、施工现场动态监管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等业务系统,全面构建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要不断总结、积极创新、注重实效,实现建设行政管理全覆盖,确保建设行政行为依法、透明、廉洁、高效运行。通过科技防腐,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提供有力支撑,实现全市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